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曹璉除湖北路提刑
发布时间:2021-05-21  |  阅读量:524

【简介】《苕溪集》宋·刘一止撰。刘一止,字行简,湖州归安人,宣和三年进士。绍兴初召试,除秘书省校书郎,累官中书舍人、给事中,以敷文阁直学士致仕,事迹具宋史本传。“提刑官”的职能,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,主要是督察、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、上报的案件,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,对于地方官判案渎职行为进行弹劾。提刑司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。曹璉,字汝器,虞门曹氏第七世,宋大观三年进士。  

【出处】《四库全书·苕溪集·卷三十一》
         【原文】

湖北路刑提.jpg

曹璉除湖北路提刑 宗樗除潼川府路提刑
勅具官某 ,朕惟荆湖、巴蜀之北,逺于朝廷;刑之頗數、獄之頗紛、吏治之無良、民情之多疚,至有不得而聞者,况得察治之乎?則部使者之責,固亦重矣。爾等性資通明,藝能果逹,或選自郎省、或擢從外官,分畀一道之權,以觀底績。書曰:“欽哉,欽哉,惟刑之恤哉”;詩曰:“剛亦不吐,柔亦不茹”,無從詭,隨以謹,罔極刺舉之能,於是乎在其勉服古訓,以副朕心可。
曹琏①除②湖北路③提刑④  宗樗除潼川府路提刑
敕具官某,朕惟荆湖、巴蜀之北,远于朝廷;刑之颇数、狱之颇纷、吏治之无良、民情之多疚,至有不得而闻者,况得察治之乎?则部使者之责,固亦重矣。尔等⑤性资⑥通明⑦,艺能⑧果逹,或选自郎省⑨、或擢从外官⑩,分畀⑪一道之权,以观底绩⑫。《书》曰:“钦哉钦哉,惟刑之恤哉”⑬;《诗》曰:“刚亦不吐,柔亦不茹”⑭。无从诡,随以谨,罔极⑮刺举⑯之能,于是乎在其勉服古训,以副朕心可。
①曹琏:曹璉,字汝器。宋大观三年进士,虞门曹氏第七世。 ②除:任命,授职 ③湖北路:荆州湖北路的简称,宋朝的十五路(省)之一,首府在今湖北荆州,南宋末年迁鄂州,今武汉境内。 ④提刑官:宋代“提点刑狱公事”的简称,主管当地司法、刑狱和监察,“提点”是负责、主管的意思。 ⑤尔等:你们 ⑥性资:禀性,资质。 ⑦通明:通晓事物之理。 ⑧艺能:技艺才能。 ⑨省郎:省郎是指皇帝的侍从官或者中枢诸省的官吏 ⑩外官:外省的官吏。相对于京官而言 ⑪畀:赐与、给予。 ⑫底绩: 谓获得成功;取得成绩。 ⑬出自《尚书·舜典》:“钦哉,钦哉,惟刑之恤哉!惟刑之恤哉!”意即考虑到刑罚可能滥用失当,量刑时要有悯恤之意,使刑罚轻重适中。后世一般指对于老幼废疾者的减刑和对狱囚的悯恤。 ⑭出自《诗经·大雅·烝民》:“柔亦不茹,刚亦不吐,不侮矜寡,不畏强御。”意即不欺弱者,不畏强权,刚直不阿,不卑不亢的道德修养。 ⑮罔极:无所不用其极。 ⑯刺举:刺姦恶
举有功。谓检举奸恶,举荐有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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